积极发挥再保险在环责险中的巨大作用

2018-09-04 11:49:53 来源:中保网
  • 随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使污染企业面临巨额的赔偿费用乃至破产倒闭,而且威胁着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面临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是处理损失赔偿、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自2007年起,我国在部分地区再次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推广,并在一些重大的污染事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依然较为缓慢,面临诸多障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特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又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担可能存在的环境责任风险,并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人赔偿。其保障范围包括: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企业为了挽救生命或抢救财产产生的合理费用;企业为控制事故扩大及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诉讼、调查取证等过程发生的相关必要费用;合同中双方协议的其他赔偿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社会性的特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具有不同于普通责任保险的特征。


    (一)损害赔偿金额巨大


    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常常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损失范围广,赔偿额度大,而且有可能在此后很长时间内造成持续性的污染损害。巨额的损害赔偿金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虽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设定范围和金额的限制,但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仍然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二)保险产品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差异性


    环境污染事故涉及范围极广,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存在极大差异,进而导致不同的污染问题。此外由于不同企业在技术水平、风险控制、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差异,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害大小的差异。所以,保险公司必须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及其自身状况,设计保险产品、厘定保险费率。


    (三)经营技术要求高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需在合同订立前对投保企业开展严格的风险评估,充分了解投保企业的风险状况;在合同订立后对投保企业存在的环保弱点进行严密监控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企业的事故预防意识和能力,从而降低自身的赔付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及时展开理赔工作,调查事故原因,完成估损定损。鉴于环境风险在行业、企业间的差异性、复杂性,以及风险管理的专业性,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具备更高的经营技术。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从自愿到强制,从个体试点到全面推开,各级政府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文件,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二十世纪90年代,第二阶段从2007年至今。第一阶段以辽宁省大连市作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联合承保15家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随后又陆续在长春、沈阳开始试点工作。但由于经营主体单一、保障范围狭窄、赔付率偏低等原因,第一阶段的试点探索以失败告终。进入21 世纪以来,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赔偿负担。2007年12月,环保局和原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再次在多个地区陆续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停滞期后,重新起航。2013年1月,环保部和原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4年5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政策推动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18年5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意味着我国将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1.6万余家企业提供风险保障306亿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撑,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保险公司存在承保范围狭窄、承保能力不足、经营成本高、风险评估和损失鉴定难度大等问题;再次,公众环保意识不足,企业缺乏投保动力,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及其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积极建立和完善再保险机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顺利发展具有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再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中的微观作用


    一是有利于分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巨大风险。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带来巨大的损害,保险公司作为环境风险的承担者,承保的业务风险巨大,特别是随着我国工业的持续发展和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保险公司承担了日益增长的巨额风险。再保险可以通过丰富的风险分散解决方案,更为彻底地分散环境污染的巨大风险,避免巨额赔偿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严重威胁,从而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取之于面,用之于点,这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扩大承保面,才能精确地计算损失概率,科学地制定保险费率;只有扩大承保面,才能均衡风险责任,保证经营安全。然而保险公司由于受到资本等因素的制约,承保能力往往有限,极大地阻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再保险能够有效地化解这个问题,有了再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能够突破限制,承保更多的业务,大大提高自身承保能力。


    三是有利于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主要是赔款和费用。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的特点,其经营成本相对较高,这也是目前制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而恰当的再保险安排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一方面,再保险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带来业务量和保费收入的增长,风险得以有效分散,赔付率自然会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再保险人会参与费用的分摊,并带来相关技术援助,费用率也会因此下降。


    四是可以提供专业技术传导。再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中所发挥的一个非常重要作用是在技术层面为直接保险公司提供多方位的支持和引导。在巨额风险的处理方面,再保险公司具有更为专业的技术和更为丰富的经验,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言,在产品开发设计环节,再保险公司能够协助直保公司完善产品,准确定价;在核保承保环节,能够提供专业丰富的核保指导和经验交流;在风险管控和理赔评估环节,能够分享海外的先进经验并提供专业的理赔支持。


    (二)再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中的宏观作用


    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其促进作用体现在:第一,增强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有了再保险的支持,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都将大大提高,因此会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第二,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再保险关系中,再保险人的利益和原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连,再保险人会十分关注原保险人的经营管理状况,提供大量的技术支持。


    二是有利于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保险往往要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因而通过再保险,可以增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与交往,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的信息与技术的发展动态,促进与国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交易作为一项国际经济活动,也实现了国际经济的交流与合作,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具有一定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三是有利于促进环境科学与技术的发展。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大气、水体或土壤不同程度的损害,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破坏。各国都在努力推动环境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以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再保险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进而督促企业增加环保科技投入,进行技术工艺创新。此外,基于再保险本身的性质,更是为环保科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四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保护公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在实务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资金、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而再保险的参与,能够克服这些障碍,有效分散环境污染风险、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在再保险的有力支持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会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


    从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再保险机制,并且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再保险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未来仍有待进一步构建与完善,从而真正发挥再保险在环境污染保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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