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强化相互保险信披 比照公众公司标准执行
2017-04-10 16:09:52 来源:中国保险网
4月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经营管理、董监事、组织治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监管措施、重大事项等方面明确了相互保险组织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增强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公众监督,促进相互保险组织规范的健康发展。
“相互保险的信披制度的起草经历了相当长的一个过程,主要目的是为了能让公众对相互保险社的管理、运营等了解得更透彻。”业内相关人士表示,相互保险社不同于保险机构,需要对公众更加透明,让公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所以《通知》的信披内容借鉴了上市公司的一些信息公布方式。
5月1日起施行
自2015年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之后,近日保监会再次针对相互保险的信息披露公开发文。
《通知》要求,相互保险组织应及时披露,组织治理、经营管理、关联交易、重大事项、董(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其中对涉及运营、治理的关键信息应予以重点披露。对管理层信息披露范围,除要求披露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履职情况,还需披露其年度报酬情况。
《通知》要求将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标准需比照公众公司要求。针对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即是所有人的本质特点,《通知》要求相互保险组织既要披露组织治理信息、重大事项,又要披露经营管理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初始运营资金偿付情况,以充分维护会员作为消费者和所有者的双重权益。
保监会表示,《通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问题导向。针对国际上相互保险治理透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明确要求对涉及治理、运营的关键信息予以重点披露,并进一步扩大对管理层信息披露的范围。二、体现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将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比照公众公司要求。三、体现相互保险特点。针对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即是所有人的本质特点,要求相互保险组织既要披露组织治理信息、重大事项,又要披露经营管理情况、盈余分配方案,以充分维护会员作为消费者和所有者的双重权益。四是体现与现有制度的衔接。重点对现有规定不适用部分进行完善,对可适用部分不作重复性规定。
《通知》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下一步,保监会将结合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特点和运作规则,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陆续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会员利益,推动相互保险组织稳健发展、规范经营。
业内:利于推动行业发展
资料显示,相互保险是一种历史悠久、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深远的保险组织形式,其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但在国内,相互保险尚属于新兴事物。2015年,我国《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刚出台时,国内一度掀起了“相互保险热潮”。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中国开展相互保险试点,定位为现有市场主体的合理和必要补充,侧重于“填空白、补短板”,与现有股份制主体共同发展、相互促进。
据了解,相互保险信息披露文件的制定经历了较长过程,在此期间,监管层参考了多方面的意见和信息披露要求,以保证《通知》监管的完善。
“由于相互保险的独特性,公众需要对相互保险有更多的知情权,以保证相互保险的透明化运营,所以监管对相互保险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也有利于这个行业的长久发展。”业内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相互保险性质比保险机构更为特殊,所以《通知》中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借鉴了上市公司的一些信披要求。
保监会表示,由于相互保险组织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在治理方式、面临风险、组织体系、所有制形式等方面均与股份制公司存在较大区别。所以“有必要一开始就对其进行高透明度、高标准地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