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行业应积极与共享交通合作
2017-04-11 15:41:12 来源:中国保险网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在汽车驾驶中的应用以及一些智能汽车制造厂家的飞速创新,共享交通“家族”的汽车和单车的发展业态还将会有更大的变化,其所蕴含的风险也将呈现新的变化。
随着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互联网约车等等共享交通形式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公众出行的经济性和便利性,但与之共生的各种风险也接踵而至。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风险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促进共享交通的发展,而且也可以自身行业的发展找到新的道路和契机。
共享交通:便捷、低廉、纽带
按照产生时间顺序,将共享交通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网约车、共享单车和共享汽车。
在网约车阶段,经营网约车的公司,既不像传统的出租车公司购买汽车,也不招聘管理出租车司机,而是建设电子平台,促进大量的司机车车主加盟成为网约车司机,从而组建出租运力,同时通多开展赠送优惠券等方式,吸引广大公众通过网络进行约车,从交易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成为平台公司的盈利来源。在共享单车阶段,经营者直接大量的自行车投放到市场,通过收取押金的方式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但是凭借便利性,共享单车行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在共享汽车阶段,尽管说其经营模式与共享单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毕竟共享工具从自行车变为汽车,其蕴含的风险也大幅度提高。
通过对共享交通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因为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互联网的普及,移动互联环境的变化,新的商业模式和经济业态开始显露头角。从2015年初起,共享交通工具就开始出现在各大城市的大街小巷,共享汽车、共享单车,共享交通工具一夜之间站上了新业态的风口浪尖。
共享交通具的三大特点:
一、纽带性。互联网平台,一头连接着有出行需求的广大公众,一头连接着部分传统的出租车司机和大量的私家车车主。互联网企业利用评价系统、支付、LBS、移动设备等技术手段有效地将供给方和需求方进行最优匹配,达到双方收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基于这种平台技术,共享交通工具企业组织形式也较传统型企业有了颠覆性变化。
二、便捷性。尤其是共享单车,可以在很大程度长满足公众随时归还、随时使用的个性化需求,克服了由政府推动的固定地点使用和归还的弊端。人人参与是共享交通工具的参与主体。通过人人参与的模式连接了资源稀缺和过剩产能,创造社会价值。共享经济发展所依据的是长尾理论,即将个性化的产品与大规模的消费需求相互匹配,在共享经济中,没有明确的买方或卖方身份界定,任何人、任何闲置的资源都可以用来出售,市场需求被最大的激发出来,许多实体经济或传统供给方式、传统行业不能满足的消费需求得到释放,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
三、低廉性。在共享交通工具中“成本”对其结果影响很大,虽然专车与共享单车在企业经营模式上存在差别,专车是C2C模式,共享单车是B2C模式,即交通工具的服务提供方有所区别,但其共同之处都是提供大规模的供给匹配拥用户个性化的需求。网约车就是在“行车”过程中以“轻松”的方式赚取“可观”的收入;共享单车出行人群也是通过一元一小时或更低的成本便利自己的出行。
保险的反应缓慢现象
保险业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其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取、产品设计等一系列经营和管理行为都是基于风险可计量的基础上。对于国民经济发展传统行业来说,基础风险数据比较完整,险企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基本可以做到风险可控。
在诸多的风险类型中,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不可预测的风险是最多的,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与传统交通工具相比,共享交通的三个特征不仅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且将原有风险不断放大。
第一,共享平台等同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市场份额较大的某网约车平台为例,由于优步公司组织边界的模糊化和可渗透性,我们可以把它的组织形式称为无边界组织,这也是其他高举“共享经济”企业的组织形式。无边界组织不再用边界来分割组织人员、任务、流程和场所,而是创造机会让权利、能力、信息和报酬透过边界渗透流动到组织间。
第二, 人人参与,即参与者不确定。不同的个体由于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作为交通工具的使用者来说,风险就不能精确计量。比如,共享单车同样存在参与者不确定的风险。据媒体报道,上海一名小学生使用共享单车出车祸身亡,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三轮车、自行车者必须年满12周岁。
第三,低成本的经营模式创造了新的盈利模式,但新业态模式下企业的资产匹配程度、经营能力等都难以量化。分享经济模式下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方通常是大量不确定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当前诸多领域的分享经济都处于探索阶段和发展初期,其服务和产品的标准化、安全性、质量保障体系、用户数据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和隐患。
追赶之道:防控、协调、创新
鉴于共享交通工具风险有别于传统交通工具,因此保险业在介入时也需转变理念,依据风险特点进行对接。
一、提高经营能力,创新保险产品。动态定价策略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中,供需双方为达到平衡点而做出的价格调整。传统车险经营中,保险企业对承保车辆除车型外,在车辆运营性质上只做简单的非营运和营运之分,其车险价格挤既不反映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状况,也不反映投保车辆年度行使的行驶区间、公里数,更不反映驾驶人驾驶行为习惯。
目前车险研究前沿的UBI车险理论与实践即是动态定价策略的一种应用。通过随人、随车、随行驶里程、随驾驶时间等不同的费率厘定要素,打造一种个性化的定制车险。对于共享交通工具来说,也可以通过“定制”思维,与共享平台合作,运用技术手段科学拟定产品费率。
二、转变经营理念,突出风险防控。当前车险经营中,往往是轻风控、重销售,为了开展车险业务,宁愿将大量的费用用于销售渠道,忽视了向投保人进行风险管控。在监管实务中发现,有的保险主体认为车险服务能力不高的原因在于个别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屏蔽了车险消费者的真实信息,但是通过对相关数据研究结果表明,存量车险消费者没有出过险的消费者比例不足12%,也就是至少88%作用的车险消费者是出过险的。在没有微信、智能手机的时代,保险公司与车先消费之间沟通存在工具障碍,而当前在智能手机高度普及和微信广泛使用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按照业务来源,积极探索客户管理体系,拉近与客户之间的距离,逐步了解客户的驾驶习惯等信息,提高对其风险状况评估的准确性。
三、推动监管协调,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以共享单车来说,政府强制引入保险机制很有必要。根据资料显示,2016年12月,深圳市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应购买相关的保险。今年1月,成都市也发布类似鼓励发展共享单车的意见稿,鼓励企业为使用者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
随着科技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共享交通“家族”的汽车和单车的发展业态还会不断变化,其所蕴含的风险也将呈现新的变化。作为从事风险经营的商业公司,保险公司一定要主动作为,瞄准需求,在服务共享交通的过程中,促进共享交通的发展,也为自身行业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生存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