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将加强银行股资与股东的排查

2017-04-20 13:47:59 来源:中国证券报
  • 险资举牌银行股在行业里屡见不鲜。近日,地方银监部门迅速出击,召集商业银行高层座谈会,排查和摸底银行入股资金来源、股东资格等相关情况。

    据了解,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再次强调要加强关联关系的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来源合法。

    关于银行股东的股权监管、准入监管等,银监部门一直有明文规定,而且相当严格,但以往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牛栏关猫”的现象。此番监管部门旨在筑紧“篱笆”,弥补监管的短板,从源头遏制银行业的风险。未来合规的举牌行为和参股不会受到太多影响,但针对杠杆资金“入主”商业银行并违规获利的行为,一定会受到严厉打击。

    严堵杠杆资金

    在不少A股上市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除了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也不乏一些万能险产品的身影。

    根据《通知》,银监会将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参控股机构数量、股东资格等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最终受益所有权人、识别实际控制人,并审查其资质。

    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东管理的规定足够严格,但却难免出现“牛栏关猫”的情况。我国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一直非常严格,即便最近两年监管部门在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的同时,对股东也有很严格的限制,最大程度的降低银行业风险。从股东资质来讲,也要求股东本身所处的行业应该是比较健康的行业等。

    近期银监部门针对银行股东的一系列排查除了从源头遏制银行业风险,也是在大力促进金融去杠杆。近年来,在参股或者举牌银行的热潮当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都是通过杠杆得来,这其实是变相加大了整个金融领域的杠杆率。如不及时遏制,后果不堪设想。

    剑指关联套利

    银监会表态,要加强股东行为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事前审查、事中核查、事后追查等手段,强化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境内外市场、一二级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对于何为关联套利,银监会近期开展的“三套利”专项治理中也已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模糊关联关系、设计交易结构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银监会近期的举措很大程度上也是“自我开刀”、提升自身监管效率。“先行的监管机制在流程上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但实践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一些手段或通道进入银行业,一些关联交易表面上没有表现出来,但通过各种通道进入之后,使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承受了损失。”

    推动银行股权结构优化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规范性;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主要股东就合法行使权利、合规转让股权等出具承诺。

    近年来,险资的频繁举牌,导致某些银行的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等混乱。银监部门出手治理也是理所应当,目前看来银监部门只能对银行股东加以监管,而对二级市场的举牌行为其实没有办法限制。

    未来举牌行为和合规参股不会受到太多影响,但针对套利、违规等行为,监管绝不手软。另外,不排除保监会升级监管措施,险资“热恋”银行的时代或暂时休矣。

    专家和银行业内人士希望通过此次治理和排查,可以真正改善银行业公司治理、优化银行业股权结构。一个有效的股权结构可以帮助银行业绩提升,有利于加强银行绩效的稳定性,推动银行战略持续实施。

    股权适度集中,即股权较为集中但集中程度又不太高,而且还有若干个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这种股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对我国银行业来说,这样的股权结构既可以防止“野蛮人”的入侵,也能避免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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