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04-25 16:51:50 来源:新浪综合
4月24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其中,对于《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监管部门拟取消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的法律意见书,同时无需机构报送近三年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此外,机构也无需报送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和财务报告。
监管部门表示,本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
取消出具法律意见书、偿付能力报告和财务报告并不能等同于监管对于次级债发行的放宽。通常,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出于保险公司自我规范的考虑,而真正的审批、审核仍需通过保监会。此外,尽管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和财务报告的要求,但按照现行偿二代的监管框架,保险机构必须按季度披露偿付能力报告,此外年度报告也需公示,所以并不影响次级债的审批流程。简而言之,保险机构发行次级债时的报送程序得到了简化,但具体报送要求并未放宽。
次级债是保险公司“补血”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募集、批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看起来次级债可以作为“增 厚”资本的利器,不过,根据偿二代的要求,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此外,保险公司计入附 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从2015年开始,监管对于保险机构私募债的批复数量逐渐减少。2011年保监会共批复了5家机构募集私募债,2012年批复了8家,2013年批复了5 家,2014年批复了12家,2015年批复了6家,2016年仅批复了1家。从批复结构来看,获批的多为中资保险机构,获批的人身险机构多于财产险机构。
当日,保监会对于外资保险机构的报送程序也提出了简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拟取消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拟取消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此外,保监会还拟取消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