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30家险企与P2P网贷平台合作 多险企为借款人履约信用背书
2017-05-02 11:45:29 来源:证券日报
前2月行业信用保险承保利润为-2.95亿元,承保利润率为-39.77%,两项指标均位列财产险各险种倒数第一
近日,保监会对各险企印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到了,“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
事实上,根据第三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底,与保险公司合作的P2P网贷平台有55家,已经有33家保险公司介入到P2P网贷行业的保险业务中,险企合作的平台数量均在5家以上,合作险种包括保证保险、信贷审核责任保险等。
一些平台借助保险公司为其背书。一些网贷平台明确提出已经和保险公司签署履约保证保险,“为投资人的标的买了一份保险,万一借款人逾期,保险公司会赔!”
另外,此次监管重点关注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或与其业务风险有关。《证券日报》记者近期采访获悉,前2月行业信用保险的承保利润为-2.95亿元,处于承保亏损状态;承保利润率为-39.77%,两项指标均位列财产险各险种倒数第一。保证保险前2月行业承保利润为2.62亿元,承保利润率为9.24%。
16大险种介入P2P平台
资金安全险与保证保险最多
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险种包括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人身意外险、抵押物财产险、保证保险、信贷审核责任保险等共计16个险种。
其中,当前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最多的险种是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和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等),并且存在P2P网贷平台对接多个险种的情况。
事实上,过去的几年中,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险种包括高管董事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商业犯罪防护保险、人身意外险和抵押物财产险等,这些险种在市场上已经比较成熟。但对P2P网贷平台并没有针对性,保障效果并不明显。
相对而言,履约保证保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等保证保险的对P2P网贷行业更具有针对性。资料显示,P2P网贷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等)中,投保人通常是平台的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投资人),当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作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险种的不同,保险费缴纳者也有稍微有差别。投资人账户安全保险以及借款人人身意外险,还有一些高管董事责任险以及信审责任险的保险费通常由平台承担,少部分平台的借款人人身意外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并非所有的保证保险都是全额承担本息。例如小赢理财的部分项目,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首先由推荐借款人的金融搜索平台提供差额补足,其次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保监会严控信用保证保险风险
4月23日,保监会下发的文件明确提到了保险公司要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对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
“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要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标准、合规有效。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保监会在《通知》中提到。
保监会同时提到,保险公司要防范互联网跨界业务风险,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避免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要进一步完善风控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监测水平,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监管多次强调与网贷平台业务有关的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或与其本身的业务风险有关。
记者此前获得的保监会通报的两起保证保险典型赔付案中,两财险公司承保了网贷平台业务,为借款人提供了增信服务。但由于风控单一、内控制度宽松等原因,两起赔付案中,一家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追回全部垫付资金,另一家险企在追回部分垫付资金之后,实际损失金额近4000万元。
实际上,从2014年开始,P2P网贷平台将保险引入P2P网贷行业中,到2015年平台出于对增信的需求,引入保险保障的平台数量出现大幅度的增加,但大部分都是常见的人身意外险以及抵押物财产保险,其中不乏少部分平台对此夸大宣传。
正因为如此,到了2016年初,保监会开始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互联网平台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开展误导性宣传”。P2P网贷平台对保险的热情随之降温,但仍有不少的平台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
2016年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并在与互联网平台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不得存在上述禁止行为”,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了解投保人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来源、偿债能力等信息,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审慎开展业务”。
而去年年底,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和各财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从产品开发、保险金额控制、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加强监管。在保险金额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