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9-25 15:19: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桂建管〔201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并于2016年9月5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联系人:王晓明,联系电话:0771—226005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9日
关于清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明确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外,其余一律取消。
(二)推行多形式履约保证制度。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行为。
(三)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完善保证金的管理,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四)确保按时返还保证金。各地要制定措施,确保保证金按时返还,2016年9月30日前,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2016年底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2016年底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现象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现象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分类处置。各级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区的所有工程项目逐个进行清理,倒排工作时间表。对取消的保证金,必须督促有关单位于2016年9月30日前按时返还;对保留的保证金,应该返还的,必须督促有关单位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返还。
(三)整改规范。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以外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上报清理工作联系人,于每月5日前报送清理进展情况,对清理工作过程、政策措施、清理结果、日常监管和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汇报,并书面报告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有关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保证金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查规范工作的宣传发动,不断创新宣传报道形式,对清理工作进行充分报道,公布工作进度,扩大影响力,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发挥现有各级举报窗口和举报热线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畅通网上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采取措施全方位、多渠道接受企业对违规设立保证金和违规返还保证金等情况的相关投诉举报,确保投诉举报更畅通、更便捷。要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对反映的举报投诉,做到优先受理、快速查办、限时办结、及时回复。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定体系,作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指导,强化服务。各级地方政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