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

2017-09-25 15:28:07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甬建函〔2017〕96号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号)要求,调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变更和解锁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7年8月1日起,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特殊项目人员解锁权限下放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实施特殊项目人员解锁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区域承揽工程的要求

    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类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在全市各区县(市)跨区域承揽工程业务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发文之日起不得要求建筑类企业在本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原已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由企业自主决定取消或保留。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除民工工资保证、工程履约保证、投标保证和工程质量保证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履约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管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以下简称《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15〕51号)等文件要求,允许各类工程担保采用保险或银行保函方式进行担保,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和合同备案时,要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所涉各类工程担保可采用保险或银行保函方式实施的条款。


    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上市,对宁波市建筑业上市企业、已完成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以及通过借壳、购并方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享受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担保相关待遇。


    (一)规范工程履约担保。全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贯彻落实《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对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其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2%,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1%;对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信用评价A级建筑业企业,不得超过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2%;对信用评价B级或者无信用评价建筑业企业,不得超过6%,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3%。


    各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区域银行另行开设保函账户,对宁波企业注册地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均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到本区域银行转开保函。履约担保的退保手续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后28天内办结,发包单位或者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不得无故拖延退保时间。


    (二)规范投标保证担保。投保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或者总金额80万元;不得以履约担保替代投标保证担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探索推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三)规范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2.5%,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贯彻落实《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对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其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1.2%,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1%;对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信用评价A级建筑业企业,不得超过1.8%,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1.5%;对信用评价B级或者无信用评价建筑业企业,不得超过2.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2%。对于已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或者银行保函的承包商,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其退回原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无故扣留。


    (四)进一步规范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对已经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自发文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调整,由企业自主选择担保方式,支持鼓励企业采用保险方式缴纳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对近两年来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和工资纠纷的企业,符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建发〔2014〕38号)相关规定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可在规定额度基础上减半缴纳。


    四、加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核查,加快工程价款结算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核查,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减少工程款拖欠风险;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和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督促发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价款支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1280号)要求,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价款支付,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加快推行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对全市勘察设计企业的企业库、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库、工程业绩库和诚信库的信息录入浙江省“四库一平台”的审核权限进行调整和简化,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对本区域企业入库信息进行入库信息审核,进一步为企业提供方便。


    (二)积极搭建金融保险服务桥梁,扩大工程综合保险试点范围,拓展试点品种,使工程保险进一步惠及水利、交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积极沟通金融保险机构适时面向建筑业企业推出保理融资业务,适当降低业务准入门槛,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工程款拖欠风险。


    (三)加强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辅导培训,重点加强对申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企业的辅导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与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支持企业申报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石油化工等资质,引导建筑业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对申请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等。


    (四)进一步加强与市税务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会同市税务部门组织开展建筑业营改增相关培训,指导企业加快适应新税制,增加进项抵扣,切实减轻企业税赋。


    (五)各企业如需掌握适用的政策和采购、培训等资源,或需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土地、税收、工程审计、政策落实等困难和问题,可登陆“宁波市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87188718.com/)或8718微信公众号,下载或登陆“涌企客”,也可致电87188718进行查询和反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各地要对本区域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委将加强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减负工作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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