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投标保证金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09-28 13:58:16 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15]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降低投标单位投标成本,减轻投标单位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基层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保险试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单及相关附件作为投标保证金担保的形式之一,与投标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二、操作要求
1.投标保证金保险合同范本必须经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2.投标保证金保险单承保金额须大于或等于所投项目保证金金额(年度保证金除外)。
3.保险形式分为单次投保和全年投保。单次投保为一项目一保单,保单须针对具体的项目。保单出具时间必须为项目保证金到账截止日之前,保单终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后。全年投保即一年度一投保,对象为年度保证金单位。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单位经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同意可以转化为年度投标保险形式担保。
4.投保单位须在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保单原件。
5.保费支付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保保险公司。
三、承保保险机构
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共保章程》,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牵头的共保体开展试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同时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保密制度。试点时间暂定一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具体以招标文件条款为准)。
四、工作要求
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确实降低投保单位成本,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试点过程中,我办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承保单位如有违反规定影响招投标市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投标企业如违反规定进行投保的,将入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
发布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发布时间: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