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函

2017-12-11 11:34:16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市函〔2017〕19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巩固建筑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推进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我厅拟订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征求意见,请你们于2017年8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无意见,也请书面盖章反馈)。


    联系人:严 春、张晓燕;

    电话:0551-62871512、62871243;

    传真:0551- 62871513;

    邮箱:ahszjtjgc@126.com。

    2017年8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村转移人口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发展步伐,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转型升级为重点,强化精品意识,全面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能力,着力打造“安徽建造”品牌。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资质资格许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建筑业生产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省建筑业规模总量明显提高,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建筑品质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万亿元;全省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30项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总承包企业45%以上;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企业1家,500亿元以上企业3家,100亿元以上企业15家,50亿元以上企业25家。到202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万亿元以上。


    二、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三)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托大数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智慧审批”,推进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探索工程建设领域资质“多证合一”。改进资质许可方式,对申报省级权限内资质且具备足够执业资格人员的建筑业企业,在承诺其项目业绩符合资质标准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担保手续后,许可部门可予以许可。简化资质许可条件,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施工能力,如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可直接申请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对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赋予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以房屋建筑为主、从事境外承包工程的骨干企业申请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施工二级资质的,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放宽资质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对省级权限内的执业资格注册核准,由个人网上自主注册。放宽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长期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可突出实践能力考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管理,强化项目管理,强化信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四)推行建设项目“一站式”服务。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工程建设事项办事窗口统一整合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窗口分类审批、证书自助打印,加快建设项目落地。推进安徽政务服务网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力争在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网上办理全覆盖,建成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的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严格中介服务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市场有序竞争、企业自主选择、中介规范服务、政府有效监管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


    (五)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加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非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允许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到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产权重组等方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加快修订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


    (七)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

    程审批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知》(建市【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合资合作、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同时还应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可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另行委托。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企业。在民用建筑项目中,试行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八)培育骨干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安徽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做专。鼓励建筑业企业向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等专业领域拓展,提升高端市场的设计和专业施工能力。引导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


    (九)发展建筑经济。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进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空间,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对企业承接省外工程项目缴纳的所得税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建筑企业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做好协调和服务。创造条件,整合技术研发、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互联网+”等要素,建设低碳环保型、智能科技型等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点。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中央和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优先解决企业落户所需的生产、办公、仓储、员工公寓等建设用地。

        

    (十)实施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鼓励一级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特级企业争创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施工技术创新,评审发布先进适用的工程建设工法,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积极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降低建筑产品资源能源消耗。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加快经营管理创新,扩大投资在经营中的比重,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的转变,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一体化的路子。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强化人才支撑。落实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引导相关高校与企业、地方政府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推动高层次人才向建筑业企业集聚。支持鼓励专业领域企业与相关高校联合办学,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高素质技术工人。完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评价制度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引导企业将人员技能与薪酬挂钩。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达15万人,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60万人。


    (十二)改革劳务用工制度。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加快培育适应现代建筑业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以专业作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推动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向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转型。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并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保有一定数量骨干技术工人的基础上,鼓励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技术工人。设立安徽建筑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建筑劳务人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咨询、技能评价、注册、用工信息、就业推荐、维权等服务,发挥聚变、裂变效应,打造立足本省、面向全国的建筑劳务用工市场。


    (十三)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与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推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的办法。积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职业健康水平,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筑业农民工,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安置。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四)开拓国际市场。加快构建以工程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形成勘察、设计、监理配套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提高我省建筑产业国际化水平。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非洲“三大网络”(高速铁路网络、高速公路网络、区域航空网络)及拉美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全省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积极争取承接我国援外工程项目。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借舰出海”,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境外大型工程项目。加快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融合,鼓励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高品质的国际化公司。鼓励企业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体系认证。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省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建设项目。设立区域性驻外综合服务机构,为建筑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十五)加大扶持力度。设立省级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大项目奖励、运保费补助、保函费用补助等资金支持。积极支持建筑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支持。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


    七、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六)健全信用体系。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加强与政府和部门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实现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检查结果应用。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十七)加强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加强对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制定合同备案制度管理办法,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应当向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首个年度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十九)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抵扣链条,改进跨县(市、区)施工税收征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工程质量保险产生的费用可纳入工程造价。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承包企业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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