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12.11”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2-01 09:51:18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城管委(局),各管线权属单位:
2017年12月11日,鄂州---黄冈天然气长输管道因第三方施工被凿破,造成天然气泄漏事故,给鄂州、黄冈两市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事发后,省政府曹广晶副省长作出批示:“此类事故已多次发生,必须从源头上想办法根治。现在管理上太粗放,对于各种地下管道必须有清晰准确的档案,规划设计施工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为认真贯彻落实曹广晶副省长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安全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
2017年以来,全省先后发生10余起因第三方违规施工造成的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市政管线被挖破损事故,虽没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干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4月2日,明诚公司在通城县进行施工作业时,将通城大道燃气管道挖破,造成天然气泄漏;4月25日,宝业湖北建工集团在武汉市龙城路进行道路施工时,挖破中压燃气管道,导致光谷宝业丽都600多户停气近1.5小时;4月13日,中国一冶在武汉市建设十一路西侧人行道进行海绵工程施工时,将武钢华润燃气管道阀门挖断;12月11日,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公司在鄂城新区进行鄂钢工业废水水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时,将鄂州——黄冈天然气长输管道凿破,造成天然气泄漏事故等。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危害城市公共安全,也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沉痛。
当前,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建、市政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在城镇地下管线安全方面,管理机构不健全、规划滞后、布局混乱、家底不清、重复开挖、野蛮施工、监管缺位等问题越来越突显,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压力越来越大。各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认清城镇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12.11”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千方百计确保全省城镇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摸清管线家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56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2015〕10号)要求,全省目前有36个设市城市完成了地下管线普查工作,32个设市城市建立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但大多数县城还没有启动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少数设市城市尚未完成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地下管线家底还不十分清楚,地下管线信息还不能够实现资源共享,较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为摸清地下管线家底,实现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各设市城市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各县城要迅速启动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全面掌握了解地下管线布局现状和运行情况,建立清晰精准的地下管线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机制,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实现地下管线资源共享。
三、完善规划编制,加强管线规划管控
各专业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安排。新(改、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覆土前,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四、严格建设程序,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工程开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和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勘察或测绘单位实测并绘制地下管线现状图。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2、及时将获得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并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措施、预案以及《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
4、在工程开工前,向管线权属单位报备,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相关交底资料。对需要迁改的管线,向产权单位提出迁改要求,并根据工程需要督促迁改地下管线。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措施及预案,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落实。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要认真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了解场地内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2、勘察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做必要的详勘,并出具勘察文件,详细说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勘察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3、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及勘察文件,在总平面图上注明用地红线内的地下管线位置和埋深等情况,对地下管线保护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
1、组织施工前,要根据勘察、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开展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并设置明显的、不易被破坏的施工现场管线保护标识。
2、在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下,会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地下管线保护责任人,做好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技术交底,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施工作业,应采取跟班作业,现场指导。
4、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高压电缆、给水主管及大型排水箱涵等地下管线施工作业7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监护和指导。严格按照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未经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施工作业。
5、毗邻地下管线区域内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探坑,发现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补充完善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预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6、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一线作业人员明确施工作业区域内地下管线性质及现状,熟悉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预案,筑牢红线意识,确保作业安全。
(四)监理单位
1、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预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预案施工,在地下管线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时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3、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管线权属单位
1、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地下管线交底,并与上述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
2、施工单位在所属地下管线区域施工作业时,要安排专业人员实行24小时旁站式安全把关和技术指导,发现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配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制定施工方案、措施和预案,并监督指导实施;当发现隐患和问题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或停止施工要求时,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3、充实管线巡查队伍,加大对所属管线巡查检查力度,当发现所属管线附近工程项目无报备施工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接到报告后,管线权属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工程建设单位发函,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五、坚持巡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要与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要切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违法违规盲目施工作业的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严惩,并予以上限处罚。发生事故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刑事处罚。对实施破坏地下管线施工作业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在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进行扣分或列入黑名单,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
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涉及地下管线的类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损坏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建设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护意识
各地、各企业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短信、微信、报纸、横幅、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和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并将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制作成警示宣传片进行公益宣传,不断增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观念及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保安全的良好局面,提高全社会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全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八、落实值班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各地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第一时间将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向省住建厅行政值班室报告,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安全事故详情报告省住建厅办公室,瞒报不报或迟报事故信息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