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02-01 09:55:16 来源: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

    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及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区建委、各区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强化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下放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管理。对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各区负责工程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投资计划管理。


    二、下放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和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负责对单独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的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等前期管理。


    三、调整市、区建设项目管理事项。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建设管理。承担上级部门确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其他项目,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滨海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涉及滨海新区跨区域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滨海新区实际情况,统筹确定管理权限。


    四、各区要针对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进一步充实建设管理队伍力量,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水平。


    五、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程序,实行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要加大对各区建设项目指导,特别是对各区高大难深项目要建立管理机制,确保质量安全。


    七、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八、本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自2018年2月1日执行。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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