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2-11 10:33:44 来源: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重点企业安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对在新形势下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相关机构服务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政府安全监管、服务公众安全教育为主责,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以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坚持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搭建服务平台,壮大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专业人才、安全培训、科技支撑、行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加快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服务水平,为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二、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能力

    (一)严格资格准入。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标准条件,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服务机构跨省、跨市县开展业务的,要提前告知服务对象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优化服务能力。具有综合专业服务能力、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队伍建设,广纳人才、确保服务质量,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融合,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划设计、检测检验、咨询论证、评价评估、核查核验等一体化技术服务,建立多功能综合性服务主体。


    (三)规范服务行为。有关部门督促服务机构完善技术服务标准,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全过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实施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技术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

    (一)积极推行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高危行业领域逐步强制实施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统筹管理作用,转移事故处置风险。


    (二)强化事故预防控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制定合同范本,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要求。鼓励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就事故预防工作开展合作,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三)建立激励推动机制。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不断加大推行力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改善现场作业环境。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成效

    (一)加强安全培训数据平台建设。实行考试、发证、网上审核、档案管理网上生成、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培训和证书信息全国联网查询。


    (二)建立供给式培训服务机制。加强实操实训和仿真式、模拟式、体感式等安全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大纲制修订、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工作。鼓励安全培训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帮扶培训。


    (三)完善安全培训考试机制。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的要求,深入推进考试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专业齐全的考试体系。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点建设。


    (四)深入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支持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产品。支持培训机构与社会组织、保险机构、科研院所等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拓宽宣传渠道,广泛普及安全知识。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健康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强化行业社会组织服务功能

    (一)拓宽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范围。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通过转移、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绩效评估、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大力培训专业人才,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推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严禁充当“红顶中介”。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六、大力培育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一)加快培育有利于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职业健康水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鼓励保险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特长,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三)按行业领域及专业类别,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力量,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


    七、积极拓展安全生产服务模式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取合适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企业购买服务模式。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安全评价、风险管控、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专业解决方案,满足企业在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方面的定制化安全需求。


    (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规划,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等执法监管活动,以及组织安全宣传、信息化管理、安全风险评估等具体工作时,可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针对中小微企业管理能力弱和部分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大、专业性强等特点,由各级政府出资,以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形式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向其提供有偿服务。


    (三)三方联动模式。根据行业(领域)、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由政府明确服务标准后,由企业自主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出资购买专业化服务,以发挥一体化管理优势。


    (四)协作互助、协会自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发挥企业技术管理的集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作用,推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自治”等模式,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


    (五)保险机构参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前和参保期内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参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八、突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范围为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各市县可根据辖区内经济、产业结构特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来确定服务重点,原则上应将以下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涉氨制冷、可燃爆粉尘、有限空间、船舶修造、涂装作业等存在燃爆、中毒、窒息危险的企业;


    (三)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用人单位;


    (四)发生各类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整改督办的单位;


    (五)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


    (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九、严格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质管理。对依法应当设立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严禁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中止服务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二)严格执法检查。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结果,纳入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责任追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信用管理。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发现未履行服务合同项目、只收费不服务等失信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等,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十、体系建设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引导,并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对服务过程中需要突破的技术难题攻关,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要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二)保障全省安全生产服务供需关系平衡。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可依托门户网站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加速信息交流、实现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供给的对接。鼓励在高危行业领域有序扩大安全生产服务市场需求,如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小微企业安全管理建设计划、安全标准化建设咨询计划等。在大力扶持安全生产服务行业的同时,合理增加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保证供需关系动态平衡。


    (三)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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