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相关手续要件的通知

2018-04-02 15:22:24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黑建规范〔2018〕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管服”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相关手续要件通知如下: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件

    (一)施工、监理合同;

    (二)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四)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要件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和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


    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审查内容变更后原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书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验收人员分别签署意见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住宅工程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涉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备案时还需提供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7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相关手续要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落实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管服”工作,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五)《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2号令);

    (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八)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简化和完善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件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的要件基础上,完善了一项,修订了一项,减少了四项。

    1.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及《省条例》的规定,完善了七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根据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将《省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具体明确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进一步“放管服”,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四个要件:一是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质量员的岗位证书;二是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四是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上述减少的四项要件由主管部门网上查询或事后监管。


    (二)简化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要件

    本《通知》下发后,省厅《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建安〔2015〕2号)第十条所列十一项内容将调整为六项,并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文件规定要求,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三)简化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件

    在《省条例》和住建部2号令基础上,明确了一项,减少了五项。

    1.将住建部2号令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具体明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验收人员分别签署意见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减少了两个备案要件。一是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取消了住建部2号令、《省条例》规定的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二是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防空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为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管“放管服”工作,加强对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减少了三个备案要件。一是鉴于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不能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为确保已经竣工验收的住宅单体工程尽早交付使用,对单位工程备案时,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但对涉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备案时仍需提供;

    二是鉴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已经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名章,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只是不做为备案前置要件,不免除出具的责任);三是鉴于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在注册时已经出具,在此只提供审查内容变更后原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书。


    四、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解读人:李会义   联系电话:0451-82718493

    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解读人:尹庆祥   联系电话:0451-5362195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相关手续要件的通知》起草说明

     

    现就制定《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相关手续要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落实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管服”工作,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五)《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2号令);

    (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八)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三、制定《通知》的过程

     (一)根据近期部分市(地)反映的问题,我站充分结合了部分法律法规的修改内容;

    (二)调研了市(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具体作法,征求厅建管处、平台开发方的意见;

    (三)电话请示了住建部质安司质量处。


    四、《通知》主要内容

    (一)简化和完善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的要件基础上,完善了一项,修订了一项,减少了四项。

    1.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及《省条例》的规定,完善了七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根据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将《省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具体明确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进一步“放管服”,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四个要件:一是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质量员的岗位证书;二是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三是施工组织设计;四是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上述减少的四项要件由主管部门网上查询或事后监管。


    (二)简化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要件

    本《通知》下发后,省厅《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建安〔2015〕2号)第十条所列十一项内容将调整为六项,并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文件规定要求,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三)简化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件

    在《省条例》和住建部2号令基础上,明确了一项,减少了五项。

    1.将住建部2号令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具体明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验收人员分别签署意见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减少了两个备案要件。一是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取消了住建部2号令、《省条例》规定的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二是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防空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为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监管“放管服”工作,加强对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减少了三个备案要件。一是鉴于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不能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为确保已经竣工验收的住宅单体工程尽早交付使用,对单位工程备案时,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但对涉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备案时仍需提供;

    二是鉴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已经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名章,取消了《省条例》规定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只是不做为备案前置要件,不免除出具的责任);三是鉴于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在注册时已经出具,在此只提供审查内容变更后原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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