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4-12 14:01:02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决定2018年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信用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诚信自律,打造诚实守信、监管有力、运行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建成全省统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实现互联共享,信用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得到有效应用,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1.完善行业信用管理规定。
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制定、完善涵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的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公开、信用应用、异议处理及奖惩措施等作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
2.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等相关制度规定,使信用信息管理有规可依,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厅行政审批办、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
(二)开展信用信息归集
3.建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根据省统一安排,建立全省统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主体和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发布、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及联合奖惩等功能。(责任单位:厅行政审批办、信息中心)
4.加大信用信息归集。
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归集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及时、准确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报送和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经授权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依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记录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厅机关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收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和录入工作。(责任单位:厅行政审批办、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
5.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公开(不含涉密和依法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厅办公室、信息中心)
6.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
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和查询权限,通过平台、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为各有关部门提供便捷的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厅办公室、信息中心)
7.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推动省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各级各类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厅行政审批办、信息中心)
(四)深化信用信息应用
8.开展信用评价。
根据行业市场主体特点,按照“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研究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规范和评价方法,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继续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推动其他行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
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依法确定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承诺内容。从今年开始,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权责清单事项及办理市场准入、申报试点示范、申请政府补助以及评先评优等环节,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办、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加大信用信息应用。
在资质许可、人员注册、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财政资金补助、市场准入(包括特许经营、经营许可)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标准,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办法,规范名单信息认定、发布、修复和退出等程序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单独或联合多部门研究制定激励和奖惩措施,建立信用奖惩措施清单。(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办、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2.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的频次,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责任单位: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厅行政审批办、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强化监督检查。
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信用工作推进通报制度,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行业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5.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等,积极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