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8-04-13 14:45:37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住建委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4月18日之前反馈,邮箱1007709108@qq.com。
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红黑名单”应用
以县级以上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表彰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因表现突出获得荣誉和奖励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情况的信用主体信息列入信用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诚实守信或诚信缺失的信用主体分别给予激励、警示或惩戒等措施。
守信红名单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从红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一)守信“红名单”认定:
1、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等信息。
2、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5A级青年志愿者。
(二)失信“黑名单”认定: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三)建立守信行为奖励机制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3、在申请危房改造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
4、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5、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四)完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1、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
2、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等;
3、限制房地产交易;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5、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6、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7、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8、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9、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10、限制评比达标表彰;
11、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2、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约谈、行业内通报等惩戒措施;
13、强化与发改、财政、公安、经信、商务、工商、海关、税务、质监、安监、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管辖工作中对失信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根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将红黑名单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四、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对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均属于不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有不良信息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不适用信用修复机制。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