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07-06 15:42:32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安全生产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有效实现对事故受害人和受害单位的经济补偿、最大程度分散风险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和《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省煤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安委〔2017〕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率先在我区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的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化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防控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从2018年一季度开始,率先在全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启动试点工作,到2019年扩展至其他高危行业,到2020年逐步扩展至公共安全及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建立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事先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责险。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为先、政保共治。保险机构引入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等社会化服务,指导企业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在政府的监督下,构建服务+保险的运营模式。
(二)市场运作、保本微利。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在按市场规则运作的同时,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保本微利经营。
(三)政府引导、共保推行。政府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扶持、引导和推进。
(四)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整改等资金投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五)费率浮动、促速并举。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保费浮动费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安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安责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科新局、区规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广新局分管负责人组成。安责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安责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区安责险试点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安责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接市安监局,联系解决安责险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3.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安责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指导推进本行业(领域)安责险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加强检查执法和宣传,以多种手段引导、督促企业投保安责险;向安责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4.其他相关部门
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安责险试点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财政局:会同区安监局制定推动安责险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四、实施方式
安责险制度试点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2016年8月,成都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国网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我市安责险制度试点提供咨询和保险经纪服务,2017年10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平安财险、太平财险、国寿财险、人民保险、锦泰保险等5家保险公司组建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统保项目共保体,各企业安责险的投保理赔,均由保险经纪公司向参保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企业与共保体内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具体参照《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破解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及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难题。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动形成全社会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二)宣传发动,正确引导。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对试点行业企业进行专门培训,使企业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投保方式、理赔等方面知识,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认知感和认同感,增强投保的积极性。
(三)树立典范,示范带动。根据“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同时,保险机构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并采取召开现场会议、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示范带动,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四)强化服务,实现共赢。保险机构要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简化承保手续,提高理赔时效,积极防灾防损,为企业投保、理赔创造良好的保险环境。同时,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大事故预防性投入,从本质上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推动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和专业安全机构等多方面实现共赢。
附件: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质、定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安责险制度是以安责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力量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安责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
安责险属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性保险,企业在投保安责险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自主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安责险制度试点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牵头推动,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代表企业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保险经纪业务,遴选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实施统保,逐步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良性互动机制。
本市安责险率先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与加工等5个高危行业强制实施,逐步延伸至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电影院、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餐饮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电梯、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等行业领域。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责险。
第四条【各方职责】
(一)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委员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在市安责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既定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安责险试点工作,确保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落实。
(二)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本市安责险制度建设,通过行业自律、宣传发动等方式推动企业积极投保,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工作进行监督,维护企业权益。
(三)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协同选择参与本市安责险制度建设的保险公司,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保险方案,协助企业开展投保索赔,具体管理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协同开展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建设运营安责险信息系统,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完善工作。
(四)各保险公司按照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体系、统一理赔标准开展安责险市场化运营,建立完善事故预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保险承保、事故理赔等服务。
(五)各参保企业与参与本市安责险制度建设的保险公司签订安责险保险合同,配合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运营服务
第五条【共保体】 在明确各自权益和运作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择3—5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为本市安责险制度试点提供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六条【费率机制】 本市安责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发挥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保险公司根据基准指导费率和投保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赔付率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费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指导费率的30%;连续3年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4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评先评优及失信情况可作为安责险费率浮动标准。
参保企业初次投保安责险的费率,按照行业差别费率执行。
第七条【投保】 保险经纪公司根据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安全风险状况、行业特点和安全监管要求,向企业推荐适用的保险方案,企业应与加入本市安责险制度建设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参保企业所有用工模式均应投保安责险,不得漏保。
第八条【赔偿限额】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市安责险赔偿限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人,并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逐年递增。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赔偿限额,提高应对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续保退保】 保险经纪公司应在保险期限到期前45天向参保企业提交《保险到期提示函》,协助参保企业办理续保手续。
投保安责险的企业不得因产权变更、停产整顿等情况延迟续保或退保。
第十条【报案】 参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报案,保险经纪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索赔】 参保企业办理安责险保险索赔,应当提交安责险合同、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或伤残鉴定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事故应急与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当按照企业要求积极配合组织事故抢救,及时查勘定损,依法做好理赔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参保企业需要提供事故救援资金时,保险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向参保企业预付事故救援费。预付金额不高于每次事故救援费估损金额的60%,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预付金额100万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预付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预付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收到预付申请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保险责任事故时,应参保企业要求,保险公司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按已确定损失的50%比例支付预付赔款,对于预付赔款200万元以内的,应在收到预付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赔款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收到预付申请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发生3人以上需要急诊手术的保险责任事故时,参保企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医疗抢救费,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在保单约定的医疗费限额和免赔额内,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预付申请及相关资料后12小时内提供10万元以内的垫付医疗费;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50万元以内的垫付医疗费;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50万元及以上的垫付费用。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参保企业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与参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参保企业全部保险赔款。
第十三条【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应当每年或者在期限不满1年的保险合同期限内,至少组织1次对参保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评估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实施治理。
保险经纪公司按照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提取事故预防资金,专项用于以下项目: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评估;
(三)应急救援演练;
(四)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科技推广应用;
(五)安全知识或技能竞赛等有关活动;
(六)安全事故认定;
(七)安责险业务宣传;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成立由参保企业、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保险经纪公司、共保体内各保险公司组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资金管理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资金的使用进行集体决策。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事故预防资金日常管理,并设立专门台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列支和核算,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 建设本市安责险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安责险投保、批改、查询、业务结算、网上对账、赔案处理等业务操作。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完整、及时、准确地将参保企业的保险数据、安全风险数据、事故信息、理赔数据及其他风险调查数据录入安责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纳入成都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机构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监督】 安责险制度试点期间,选择1家保险经纪公司、3—5家保险公司为安责险制度提供政策咨询和市场化运营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试点结束后,逐步增加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
建立对参与安责险制度建设的保险机构的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工作考核】 将推行安责险试点工作情况作为对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试点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责险按照第一年20%、第二年60%、第三年100%的进度目标,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投保安责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与评优选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