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8-11-20 09:52:51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 近日,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等11个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挥安全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促进作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我省全面推行实施。


    《实施办法》指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及行业间差别费率标准,并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办法》明确,各市要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但不得低于30万元/人,并根据本地区每年人均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调整。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或约定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


    《实施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并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10%的费用,专门用于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相关服务,定期组织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议及防范措施等。


    《实施办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投保未投保或将保费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等情形,且未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将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办法》还对保险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承保、投保、事故预防及理赔等相关工作,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Copyright © 2016-2025 盛安保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37166号-2